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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上来说,“不得擅拘,必由关会协缉”
。
也就是说,如果想跨区域办案,原则上是不得擅自去其他区域抓人,如果要查案或者抓人,必须先和当地官府通气,由他们代为办理和抓捕。
总之一句话,不得擅自越境。
一旦擅自越境,越境的差役按“诬良为盗”
治罪,擅自越境的官员,交由上级部门惩处。
那要跨境追凶怎么办?请求对方那个协助,在请求对方代为拘拿或者协助破案,这一套流程就比较麻烦了。
想要申请协助办案,首先需要由县里向府衙或者按察司进行呈报,然后由府衙或按察司向另一个地方的官府进行咨询。
这还只是第一步,第二步,由府衙或者按察司、提出申请的县衙向对方府衙、县衙同步备文,请求协缉或者代拘。
也就是说,正式行文,请求对方帮助破案或代为缉拿犯罪嫌疑人。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缉拿犯罪嫌疑人是需要执行印票的,所以这时候就需要请求对方的官府出具票牌,对方拘拿之后,按照程序移交给本县、在这个过程中,对方也是有功劳的。
假如现在就是要跨境办案呢?我不相信对方能把事情办法,就像跨境自己去办案,有没有办法呢?有!
那就是特旨特办,当案情重大、跨省牵连广、地方配合度低或者时限很紧张时,由府衙、布政使司衙门或者按察司向上请旨,拿到旨意之后,就可以跨境办案了。
,!
但是,你可能已经发现了,都已经请旨办案了,那这件事岂不是已经上达天听了?没错,请旨办案也就意味着中央已经知道了。
在李逸所在的那个世界,明朝时期的规定也差不多,其中成化十三年的“人妖公”
案就是典型的跨省抓捕案件。
《明宪宗实录》中就明确的记载了这起案子,成化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明宪宗亲自下旨,将山西太原府石州,也就是今天的山西吕梁市名为桑冲的百姓凌迟处死。
什么事让明宪宗这么生气呢?主要是这件事情节太过恶劣,太有伤风化。
说这桑冲自幼被卖给了榆次县桑矛作义子,成化元年,桑冲从太原府石州出发,到太原府山阴县学习男扮女装之术。
桑冲一个男的,为什么好好的要去学男扮女装之术?现代人第一反应可能是为了生存,学唱戏反转。
但在当时,戏曲中男扮女装的还是比较少的,更大的原因还是这桑冲,或者说桑茂是一个无籍之人,是氓流。
没有户籍,那么也就是意味着不能购买田宅,不能上学,甚至还不能在一个地方停留太久。
而如果性别转换成女性,当时社会对于女性户籍的要求远远低于男性,所以男扮女装成为女性,也就成为一门手艺。
扯远了,继续说桑冲的事。
桑冲学了男扮女装之事之后,到处教人女子生活,也就是给别人做女工、做饭等,暗地里则行奸污女子之事。
从成化三年桑冲离家,一直到成化十三年,十年时间内,桑冲主要在山西、北直隶、山东三省游走,作案地点涉及四十五个府州县、七十八处乡村镇店,共奸淫女子一百八十二人。
在这个期间,一直未事发。
最后,桑冲是到了北直隶真定府晋州,有男子准备奸淫男扮女装的桑冲,结果发现他是个男的,这件事才被爆出来。
这件事社会影响太恶劣了,而且桑冲不是单人作案,他还是团伙作案。
所以明宪宗在听说之后,直接下令“凌迟处死”
,并且下令各省限期缉拿从犯,最后包括抓捕七名从犯。
李逸前世是看过“人妖公”
案,对于这起案子实在是印象太深。
总的来说,跨省办案实在是太难了,但是徐政就是办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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