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爱看小说】地址:https://www.akxss.com
02
banner"
>
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
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
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
(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
(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予其妻。
(四)夫妻异财者勿论。
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
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
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
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
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
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
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
《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
《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
之文。
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
《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
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
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
其初盖普遍如此。
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
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规定的。
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
《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
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