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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见第一行写道:
关于大清皇帝优礼之条件
众人一见这十余字,齐声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还有什么大不大。
就是‘优礼’的‘礼’字,也不妥。”
一个议员道:“不如改作‘清帝退位后优待之条件’。”
又有一议员道:“退字不如逊字,给他留点面子,怎么样?”
众人一致同意。
经过众参议员逐字逐句地斟酌,中华民国关于清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定为:
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
第一款,清帝逊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以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清帝逊位之后,每岁提供四百万元作为皇室日常费用,由中华民国给付。
第三款,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
第四款,清帝逊位后,其宗庙陵寝,由民国慎保。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谨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经费,均由民国担任。
第六款,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清帝逊位之后,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条件商定后,参议院立即咨照临时政府转交伍代表电达北京。
袁总理阅后,呈给隆裕太后。
隆裕太后又召见各位王公及国务大臣,咨询优待条件事宜。
应召前来的人,寥寥无几,只有醇王载沣等几个人。
有人说:“皇室经费必须四百万两,分文不能少。”
有人称:“‘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八个字,一定要增入。”
有人称:“各种条件,统应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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