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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走私的市场形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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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盐贸易的特殊性及其研究价值
私盐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但从物理意义上看,它就是普通的食盐,氯化钠(NaCl)在其中的含量达99%[1],其特殊之处在于,一种普通的食盐,为何不叫食盐而叫私盐?显然,有私必有与其对应的“公”
。
那么,与私盐对应的“公”
盐是什么呢?为什么普通食盐会形成“公”
与“私”
两种概念呢?这是因为,传统中国的食盐贸易,常常在政府的垄断与控制之下。
[2]政府掌握的“合法”
贸易的食盐,称为官盐或公盐。
逃避政府监管,偷税漏税或者以其他特殊形式而贸易的食盐,则与之对应,被官方称为私盐。
[3]可见,私盐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特殊商品。
为了便于叙述,本书以私盐来称谓这一商品,这当然不代表作者赞同历代王朝的官方立场。
在历代王朝垄断贸易的前提下,食盐贸易被称为专卖。
[4]一般认为,由于垄断专卖,食盐的贸易并非按照市场逻辑来展开,它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干预经济,实行有悖于市场机制的管理办法,反映了“国家政策与客观社会经济法则的背离”
[5]的一种贸易体系。
显然,这一判断建立在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之上,认为经济运行独立于社会与政治的内在逻辑之外。
对此,我们暂且不做分辨。
但是,即便存在这一前提,近年来的研究也已经证明,清代官盐贸易虽然无法逃离专卖体系,但它的运作却显示官盐销售额的确定,与市场容量挂钩,存在明显的市场化导向。
[6]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代食盐专卖的最重要市场的一部分——湖广与江西,实行的是“一体通销”
而非狭义的“专商引岸”
制度,在“一体通销”
制度之下,官盐贸易的盐商之间,竞争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这更体现了食盐贸易的市场化特点。
[7]那么,何谓“一体通销”
,何谓“专商引岸”
呢?其实,它们都是清代食盐专卖制度里的术语。
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纷繁复杂,但其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纲法。
关于纲法,有一些基本概念必须先交代清楚,这些概念有:(1)盐引,即商人从官方取得的合法卖盐凭证;(2)盐区,即官方划定的某地所产食盐的销售地域,清代全国划为十一大区,分别是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四川、云南、河东和陕甘[8];(3)引窝,又称引地、根窝,即清初实行纲法时,盐商支付财物获取的食盐销盐地,可继承,范围小则一县,大则数府州,盐商歇业,可签约转让;(4)引岸,即食盐销售地,盐区和引窝都可以被称为引岸;(5)商纲,即一群商人的松散团体,内设纲首(纲总、总商),负责管理本纲商人以及交纳本纲商人的盐课;(6)纲商,即被纳入商纲的盐商;(7)签商,即招徕商人为盐商,并做一定具结;(8)私盐,即没有盐引或者超越合法引岸销售的食盐。
清代纲法的基本原则是,官府掌控盐引与引岸,签商认引,盐商组成商纲,专引岸之利,官府划界,各地所产食盐,皆划出较固定的销售地区为其引地,盐商运销食盐,按引征课。
按规定,被签选且已认引的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在规定的引地内销盐,一旦越界,即为私盐,属于违法,官府对此严加缉查。
清王朝还设定了对官员的销引考成和盐课考成,按欠引和欠课分数给予相应处罚,在《吏部则例》中,清廷甚至规定地方官只要受过与盐政有关的纠劾或处罚,就不能获得升迁。
盐政考成因而成为与盐务相关的官员们深切措意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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