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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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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快速发展,教育对外开放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学校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7]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有机构和项目两种。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演进
——20世纪80年代至1994年。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门的打开,不断有境外机构和个人提出来华合作办学要求。
为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确保学校政治方向,政府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从严审批。
截至1994年年底,全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0多个(以机构为主)。
——1995年至2002年。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也不断深化。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1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8]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
允许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到2002年全国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
——2003年至今。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
的方针,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教育部于2004年6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对此前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陆续补发了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教育部还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申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和坚持公益性原则的政策导向,严把审批关,强调规范办学、依法管理。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
的方针。
经过10余年发展,中外合作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层次逐步提高,模式趋于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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