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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如何诠释责任感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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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宗教对道德的影响如此巨大,并可以抵制罪恶对人类的种种**来保护我们。
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有宗教虔诚才是惟一值得赞赏的。
他们认为:我们没必要因感激而报答,也不必因愤恨而惩罚;我们既没有必要根据天然的感情保护流浪的孩子,也没必要由此赡养自己老弱多病的双亲。
所有对特定事物产生的感情都要从自己的心中驱除干净,某种伟大的感情应当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对造物主的爱,那就是使自己变成他所喜欢的人的愿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志来指导自己全部行动的愿望。
我们不应该因感激而感谢,我们不应该因仁爱而宽厚,我们不应该因热爱祖国而热心公益,也不应该因对人类之爱而慷慨和正直。
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责任时,我们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和动机,应当是造物主要求我们去履行它们的责任感。
现在,我不准备花时间专门考察这种观点;我只是要指出,我们不要期待看到这种观点为任何宣称信奉下面这样一种宗教的人所接受。
在这种宗教中,第一条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灵魂和全部精力去敬爱我们的造物主;第二条戒律是,像热爱自己一样去热爱自己的邻人;我们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热爱自己,并不仅仅因为被要求才去这样做。
责任感应当是我们行动的唯一原则,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学甚至常识告诉我们的那样,责任感应当是某种指导性的和决定性的原则。
然而,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行动应该主要地或全然地产生于某种责任感,或出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应该同时发生作用,并产生主要的影响。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它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促使我们全然不顾一般准则而行动的那种情感和感情是天然令人喜欢的还是天然令人讨厌的而定;第二,根据一般准则本身是精确无误还是含糊不清而定。
首先,我认为,我们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应该来自天然令人喜欢或天然令人讨厌的情感和感情,或者全部来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都将依这种情感和感情本身而定。
怀有那些亲切的感情可能使我们受人敬佩,应该来自对一般行为准则的任何尊重,同样也应该来自**本身。
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做了好事,如果后者只是出于冷淡的责任感而不带有感情地给予报答,前者就会认为自己没有很好地得到报答。
一个妻子只是出于为妻之道才对自己丈夫比较亲热的话,丈夫也难以满足。
如果一个儿子缺乏对父母的感激和尊敬,只是例行公事地尽瞻仰义务时,父母会抱怨他态度冷漠。
同样,一个儿子也会对这样的父亲感到十分不满,他虽然履行了父亲的全部责任,但是不具有可以期待从他身上得到的父爱。
对于所有这样亲切的、具有社会性的感情,看到责任感是用来压抑它们而不是增进它们,是用来阻止我们做得过分而不是促使我们做应该做的事情,更令人感到愉快。
看到一个父亲不得不抑制自己的父爱,看到一个朋友不得不约束出乎本性的慷慨行为,看到一个受到某种恩惠的人不得不抑制自己过分的感激心情,会给我们带来愉快。
对于那些邪恶和反社会性的情绪,准则恰好相反。
我们应当抱着出自内心的感激和慷慨态度,不带任何勉强地给予报答,不必过分考虑报答是否适宜;但是,我们总是应当勉强地施加惩罚,更多地是出于施加惩罚是合宜的感觉,而不是出于任何强烈的报复意向。
再也没有什么比那个人的行为更为得体,他对极为严重的伤害的愤恨,似乎更多地来自它们应当愤恨并且是合宜的愤恨对象的感觉,而不是来自他自己的那种极不愉快的**;他像一个法官那样,仅仅考虑判断每种特定的冒犯应当给予何种报复这种一般准则;他在贯彻这条准则时,其同情冒犯者将要受到的痛苦程度甚于自己所受的痛苦,他虽然愤怒但不忘怜悯,有意用最温和及最有利的方式去解释这条准则,对冒犯者给予极其正直的人们能够一致通情达理地接受的各种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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