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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斯特拉波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对人类居住世界的描述。
[163]他说:“在这部著作中,我必须抛弃那些琐屑和不重要的事情,致力于高尚和伟大之事,致力于蕴含实际用处,或值得纪念,或令人愉悦之事。”
[164]在描述中,他不仅关注一个地方的自然特征,而且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不仅重视自然因素对人文现象的客观影响,而且研究历史因素对地理的重要作用;他不仅描述陆地和海洋,记载重大历史事件、重要行政系统和商业贸易往来,把地理学推向顶峰,而且对当时人类居住的已知世界进行分类划分,使自己成为区域地理学研究的卓越代表。
法国学者保罗·佩迪什认为,斯特拉波《地理学》内容的丰富程度“是任何一位古代地理学家所望尘莫及的”
,在奥古斯都时代,“没有出现任何一部著作,能同斯特拉波的不朽巨著相提并论,无论是从概念的广阔还是从资料的丰富来看都是这样”
。
[165]霍雷斯·理纳德·琼斯(HoraardJones)在《地理学》英文版序言中更盛赞:“斯特拉波的《地理学》,不仅仅是一部地理学著作,它是基督时代开启之后,有关人类居住世界广阔区域信息的百科全书。”
[166]这部“百科全书”
不仅为我们留下了古罗马时代的重要信息,也是在罗马统治之下人们认识世界的结晶,更是人们认识能力增强的有力见证。
总之,是严格的学术训练、充足的信息材料资源、广泛的实地考察经历、地理学自身的发展与学术积淀,以及罗马帝国崛起的客观现实等诸多因素,共同铸就了斯特拉波的经典学术巨著,使其成为地理学史上的一座丰碑。
《地理学》不仅使斯特拉波伟名流芳,而且使罗马帝国影响长存。
二、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罗马法是罗马人民智慧的最高体现,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因罗马而闻名,因罗马而推行。
广阔的帝国与强大的实力可以保障罗马把分散的规则集成法律,将有效的法规推广至不同的地区和罗马统治的世界。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里形象地说过,罗马曾3次征服世界:第1次以武力;第2次以宗教;第3次则以法律。
而这第3次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
罗马法的作用由此可见。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的出现与社会生产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与人类自身的需要有密切的关系。
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
[167]罗马法就是罗马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同时也随着罗马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罗马法是一个整体概念,指的是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
法律的总称为“Jus”
,具体的法律称为“Lex”
。
一般而言,罗马法可分为3个时代,即公民法时代、万民法时代和统一法时代。
前两个时代属共和国时期,后一个时代属帝国时期。
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是罗马公民法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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