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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元年(1736)正月重申这一规定后,当年五月广东“强壮奸徒”
就“无不藉口贫民,公然贩私,成群结党,目无法纪”
。
[22]潮州近场地区“地面多系妇女挑负,一往盘诘,则指为收买零盐”
[23]。
此类事件遂“习以为常”
。
此外,沿海遍地产盐,产盐区港汊纵横,船户渔民走私食盐规模更盛。
他们在“海上连樯捆载,通洋贩私”
[24],在内河则以盐船等夹带私盐,以致“盐船经出之商埠,皆为私盐冲赚,官引难销”
之地,对此,陈宏谋曾深有感触地说:“引盐不行,皆由私盐冲赚其间,枭贩横行于水路地方者固多,而官商盐船船户水手……夹带累千百斤‘沿途售卖’更为弊薮。”
[25]
甚至还有盐枭公然组织起来,武装贩运私盐。
粤东“滨海私枭竟有土豪发给资本,纠合游民各处贩私,数至数十包及百十包之多”
[26]。
陈铨衡也在其《缉私论》一文中谈及此类现象,说道:“拥厚资者亦招雇奸人贩运,而坐地分肥。”
[27]这些私枭组织严密,“陆路有寄顿之窝家,水路有接运之小艇”
[28]。
转运途中,秩序井然,并且押有武装与官府缉私队伍对抗。
例如,“南海县地方有枭棍数十余人,各带大船,携带器械,满载私盐,往来兴贩”
[29]。
这些私盐贩运行为主体类型各异,但文献中时时提醒我们,他们或“隐射图利”
,或“作弊即偿”
,或“坐地分肥”
,充分说明了私盐贸易中的理性经济选择。
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市场形成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相当能够说明问题。
实际上,这类分析在清代文献中俯拾皆是。
两广总督鄂弥达认为,灶户乐于“私卖”
的原因是“偷盐私卖,每斤可多得(银)一厘三四毫”
[30]。
嘉庆二十二年(1817),乐昌县民龚长头黄等因私盐“每斤仅需价值铜钱十四文。
……价值较贱,起意纠伙贩卖图利”
[31]。
同年,香山县船户陈念均亦因见私盐“每盐一百斤价银八分”
,“贪图价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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