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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几个私盐案例中官盐私盐的价格做一相关分析,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乾嘉年间广东地区官盐与私盐价格水平表
显然,观察此表,一目了然,私盐价格与官盐价格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虽然表格中样本数不足,但我们如果仍然试做计算,也可以得出官私盐价格相关系数为0.8103的结论,二者为显著相关关系,即私盐价格与官盐价格显著相关。
私盐价格受制于官盐价格而不是完全由食盐的效用及其供求关系所决定。
这说明,私盐与官盐互为表里,由政府以获取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所制定的官盐价格,必然超出理论上的食盐市场价格,为私盐流通留下了空间,但私盐流通的基础,正是官盐在市场上的价格和质量,所以私盐流通中的价格,并不可能是自由市场体系下的食盐流通价格,私盐的流通,也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
将私盐理解为市场化的行为,亦有失偏颇。
但是,它又是王朝食盐专卖体系下,最具有市场化可能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说,私盐是政府专卖制度下具有商品性质的食盐的市场表达。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正如上文所说,清代官盐专卖在食盐销售额分配等问题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导向性,面且清代官盐价格的形成机制,“都是由市场和行政共同调节的机制。
只不过,在不同的盐价制度方式中,市场和行政分别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在价由商定时,市场的力量往往体现得较为直接,而在官定盐价时,市场往往间接发挥作用”
[37]。
从这一角度出发,显然,清代私盐价格受官盐价格影响颇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私盐贸易受制于官盐价格,说明其运行过程并非完全由理性选择所主导,但官盐价格本身有市场因素的参与,私盐贸易又可视为食盐贸易中最具市场化的表征,那么,私盐价格虽然受官盐价格影响,亦不能因此而将结论推向完全非市场化的极端程度。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确认,正是有了食盐垄断专卖制度,食盐与市场的关系才变得异常复杂。
无论是官盐,还是私盐,均非完全的自由市场体系所能容纳,却又不能完全脱离市场体系。
私盐贸易的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二个表现是,作为市场表达的私盐,其流通并非可以像市场上其他商品的流通一样自由而公开,这直接导致成功贩运私盐,需要私盐贸易行为主体的诸多与自由流通市场不一样的努力。
清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也为了疏通官盐、保证盐课收入,一直对私盐严行巡缉和惩处。
通过烦琐的条例和遍及全国的体系完备的盐务官吏以及巡盐兵丁、塘汛营兵等,清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起巡缉私盐的严密网络。
从事私盐转运贩卖即清政府指称的“贩私”
,其实是一件铤而走险的事情。
这样一来,追求经济利益的“趋利贩私”
的经济行为便处处被清政府的政治权威所束缚。
更为重要的是,私盐贩运和买卖虽遭政府严禁却能持续进行,其最关键的原因不仅是小商小贩与政府对抗,公然走私,还有盐务及地方官吏受贿放纵或经营私盐,就连清代的许多皇帝对此类事件也有所觉察。
雍正帝曾说:“湖广之川私、粤私为害更甚……文武官弁不肯实力奉行,一任兵役人等避难趋易罔利营私,如商船夹带,原应秉公盘查而往往视为利薮,多方需索,恣意搜求以塞巡查之责,转为平民之扰累。
至于大伙枭贩,则虑其拒捕,或畏难放纵,或受贿得钱。
其拿获到案者,地方官弁又非视非专责,以重作轻,以多报少,蒙混草率,不能据实审结。”
[38]乾隆帝指出:“地方官办理私盐案件,凡遇奸商夹带,大伙私枭,公然受贿放纵。”
[39]嘉庆帝也说:“地方文武员弁或受其贿赂,公然包庇卖放,或畏其党羽众多,强行拒捕,不认真缉拿,以致私盐充斥,肆无忌惮……此等恶习相沿已非一日。”
[40]可见,私盐贩运和买卖能够遭严禁而持续进行,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清政府吏治的情况,这也是私盐流通过程明显非市场化运作的典型表现。
这种情况,说明私盐贸易的行为主体所付出的努力,与一般正常贸易商品需要的努力不一致。
当然,如果将其抽象到深层次,在传统中国,二者只有程度差别而无本质差别。
这将是本书下文将要表达的重要观点。
而与第二个表现紧密相关的,私盐贸易的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三个表现——交易成本制约了私盐的自由市场化则更为重要。
众所周知,商人进行长距离商品运输时,大规模的批发,如采取船运而且在各埠头集散,比小规模的批发如肩挑背负,更加节省成本,因而获利更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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