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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民办教育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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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同时,着重加强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主体的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民办教育法规政策不断健全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布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有:200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意见》;200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2007年《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这些都为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保障。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还对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民办高校的校名规范、筹集资金、印章管理、招生广告刊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各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指导下,出台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不少地方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涉及行政、教学、财务、师资、校产、证书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31个省(自治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先后发布了本地区的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大力扶持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思路。
天津、内蒙古、吉林、广西、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市)陆续发布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民办教育外部扶持政策逐步出台
在财政政策方面,国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地方政府制定了财政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年度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利用税后利润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同级财政列支返还的政策。
政府可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国家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在税收政策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如重庆市规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建设规费、营业税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在金融政策方面,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陕西省、云南省昆明市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允许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抵押贷款。
在捐赠政策方面,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接受监督。
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图9—2贵州省黔西县民办水西中学学生在校园欣赏美景张学军摄
在表彰奖励方面,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民办教育运作逐渐步入规范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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