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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积极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在确保了民办教育规范运作的同时,构建起了健全的民办教育运作规范,较好地确立了关乎民办教育长远发展、提质发展的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依法进行登记。
——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其中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民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产权和资产管理制度。
关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其中,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接受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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