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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代学生观
(一)“以人为本”
的教育内涵
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以人为本”
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
。
以人为本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一种学生观,也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去理解。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
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总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我们的教育活动要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不同方面的平均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不是所有的人按平均水平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与有差异、有个性的发展是统一的。
全面发展的人,不是“千人一面”
的人,而是有特点的人;完整的人,也不是各个方面平均发展的人,而是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又得到很好发展的人。
在全面发展基础上,个性潜能得到充分开发,是全面发展教育的境界。
(二)“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的内涵
有什么样的学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师生关系,教育者会依据已有的学生观来展开教育工作,并产生相应的教育结果。
“以人为本”
的学生观有助于建立和谐的良性师生关系,有助于高效地开展教学实践,自然也就会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要求把学生置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注重学生的主体性需求,关注学生的全面成长,把学生真正当作“人”
来开展教育,尊重学生的自主意识,不以教师的个人意志去支配学生,按照学生的成长规律开展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
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的基本原理。
学生作为教育对象,首先基于其作为人的这一主体存在,是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的活生生的生命整体,是既享有一定权利也承担着一定责任的责权主体。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指出:儿童在教育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提问的权利;质疑的权利;寻找、追求理由的权利;批评的权利;行动自由的权利;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给予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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